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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办理流程图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地方负责初步设计审批的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为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第1.0.3条水利水电建设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第2.0.1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四)《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2012):“第2.0.2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地方小水电工程分级管理规定,主持或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小水电工程政府验收工作。”(五)《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七章第十八条“项目完成后,项目责任主体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进行自验,并向省级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局)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水利厅(局)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已竣工的部门项目由中央农口部门组织验收或委托省级农口部门、农发机构组织验收。”
工具/原料

1、工程已按批准设计全部完成;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已经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3、各单位工程能正常运行;4、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已基本处理完毕;5、各专项验收已通过;6、工程投资已全部到位;7、竣工财务决算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8、运行管理单位已明确,管理养护经费已基本落实;9、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已提交,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10、竣工验收资料已准备就绪。

方法/步骤
1

申请报告

2

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

拟验工程清单

4

验收鉴定书

5

度汛方案

6

工程调度运用方案

7

工程建设监理工作报告

8

工程设计工作报告

9

工程建设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10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11

办理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告知结果

注意事项
1

(一)行政相对人权利 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保密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详见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

(二)行政相对人义务、 1、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及时补送行政审查机构依法要求补正的材料; 3、配合行政审查机构工作人员依法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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