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母婴保健法》(1994年八届人大10次会议通过,33号主席令)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5年国务院令308号)第三十五条;《河北省母婴保健条例》(2002年省九届人大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条;《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2002年卫生部令33号)第八条规定:
工具/原料
1
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必须提交执业医师证书
2
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必须提交相应的卫生专业证书
3
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断技术的人员应提交卫生技术职称和学历证书及复印件
4
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人员应提交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合格证
5
拟从事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技术服务人员应提交2寸免冠照片2张
方法/步骤
1
1、从事临床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2、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人员,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职称,具备相应专业技术的操作技能;3、符合卫生部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4、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
2
1、申请;2、受理;3、审查;4、批准。
注意事项
受理后20日内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