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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一审裁判判决类型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方法/步骤
1

被告胜诉:驳回诉讼请求。包括,起诉作为的,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起诉不作为理由不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情势变更导致废止的;被告搞边缘具体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撤诉,法院审查原行政为合法的。

2

撤销判决,原告胜诉的一种类型。其中撤销使用的情形,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

3

变更判决,原告胜诉类型之一。包括被告做出的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有错误的,;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减损其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4

履行判决,原告胜诉类型之一。一般的被告履行具有现实意义且不违法的。尚需被告调查或裁量的,判决重做;

5

确认判决,原告胜诉类型之一。确认违法,不作为的,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可撤消,程序轻微违法,但不对原告实际权力产生影响的,被诉行为违法,撤销会给公共利益带来损害的。

6

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作出生效的裁判应当向文件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并可抄送制定机关的同级政府、上一级机关、监察机关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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