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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为了提高民众的生活水准。所以拆迁补偿应有市场价格的同期水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据此,被拆迁人估算自己房屋的价格起点应以周边的市场价作标准。
具体说来,被拆迁人根据自己房屋的居住年限、实际使用面积、区位、单价及房屋用途等多方面进因素行综合的计算,以此对比拆迁方给出的拆迁补偿总额。如果差距过大,被拆迁人应找出差价问题的根源出在哪里,并据此进行法律维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因为征收房屋的价值将按照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既然是市场价,就会随着时间不同而变化,尤其是当下的房价。可能就几天时间房价的涨幅就是成倍计算的。按照拆迁流程,一般总是征收公告在前,然后才有拆迁方和被拆迁人的谈判,协商谈判好之后再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从公告到评估,这不可避免地出现一个时间差。这段时间差短的几个月,长的一年甚至几年,房价涨幅可想而知。所以,确定房屋评估的时间点非常重要。
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拆迁方在正式启动征收程序之前,便对房屋进行评估,日后便以此评估报告为依据与百姓谈补偿,真正正式启动征收程序时也许已经经过一年半载甚至更长,由此将折损被拆迁人房屋的实际价值。所以,被拆迁人估价应以房屋征收公告之日的时间点的房屋市场价为评估价标准,切不可提前让拆迁方进行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对复核有异议的仍可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地二十条规定: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上述两条规定一是对于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和提出异议的权利予以认可。二是规定了行使权利的时间,即10日。也就是说,被拆迁人如果觉得拆迁方给出的评估价不符合市场价,被拆迁人要在10日里提出异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要不然就会白白浪费一个法律赋予的维权时机,拆迁补偿因此得不到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