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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柔件,谁承担举证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遵从“谁张,谁举证”的原则,法律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中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其中,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的亡据,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三干规定》第五条规定,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权利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的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的证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为。一些地方法院的指导性意见中也有相关规定,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几个问题的解答(试行)》规定,“9.审理侵犯商业秘密的件,应要求原告举证证明哪些问题?”答: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应要求原告举证说明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采取的保密措施以及彼告买施了哪些不正当竞争行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商业秘密案件的举证责任也做了规定。(1)权利人应就其系适格的诉讼主体资格、保护的信息是商业秘密以及被控侵权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得其商业秘密等负举证责任。(2)权利人能证明被控侵权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具有相同性且存在获取商业秘密条件的,可以申请证据保全。(3)对当事人提交的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且要求保密的证据,应当在权利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组织质证。但质证前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应作书面的保密承诺。根据以上规定,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由原告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主要包括:(l)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2)对方事人使用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3)对方当事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的事实,并且具有获取商业秘密的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在行政执法程序中规定了一种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情况,即当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恩与自己的商业秘巒具有一致性或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得其商业秘密的条件时,被申请人应该提供证据证明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左获得或使用。如若不能证明,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亏为。在遭遇商业秘密侵权进行民事诉讼时,我们可以依照上述基本原则和要素整理初步的材料采取自己解决或委托专业商业秘密纠纷律师进行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侵犯商业秘密举证指南说明:(1)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等客观存在的证据,即证明商业秘密信息内容的事实。这是商业秘密构成的本体,也是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基础。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商业秘密存在的证据,应当明确商业秘密信息的内容以及具体的保护范围,确定秘密点。这些证据的形式可以是以书面材料为载体,也可以是实物以及其他可以确定商业秘密信息内容的各类载体。(2)商业秘密保密措施的证据。这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之一,是三要件中判断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最为直观的要件,该证据也就成为原告证明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最直观、最有效的证据。必须注意的是,保密措施的个案差别很大,需要法院针对具体的案情对保密措施的合理性予以个性化认定。(3)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价值性的证据,主要是商业价值的证据。这一要求是考虑到当事人对抗的一种极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原告在审判实践中并不需要提供这方面的证据,因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前已形成事实上的竞争关系,包括对有关信息的使用、有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都时刻在发生着,在被告没有对信息的商业价值性提出异议(并初步举证证明其异议)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必要主动证明信息的价值性。但是要强调的是,原告对其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或者经营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性负有最终的举证责任,因为当原告在提出商业秘密侵权的诉求时,就当然负有证明有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明责任,而商业价值性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一,原告当然要对有关信息具有商业价值性的事实(这一构成要件)负担举证责任。(4)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权属的证据。有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自己研究开发的成果,有的是通过继受合法取得的,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都需要原告向受诉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拟保护的信息享有合法权利——商业秘密权。(5)侵权行为的证据。侵权的行为的证据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那几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的具体发生、存在的事实的证据。具体的举证范畴接受“相同+接触”原则的指导。(6)侵权造成损害后果的证据。该证据主要是证明因侵权造成的损失的多少、侵权范围大小、情节的轻重等,以有利于被控侵权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确定。(7)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合理费用的证据)。由于法律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一是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二是以侵权人的赢利所得为依据;三是以该商业秘密的转让费或研制、开发费为依据。原告应当根据自己的请求就此提供相对应的证据以及原告主张对方赔偿自己支出的合理费用时,还应当就合理费用的支出提供证据。(8)推定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的证据。主要是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第三人对获取、使用、披露的商业秘密是否“明知”或“应知”其来源不当问题而需要原告就自己的该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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