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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方法/步骤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3

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专业劳动纠纷律师认为,根据以上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提起诉讼的主体只能是劳动者而不能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起诉与否有选择权。如果劳动者选择起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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