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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

在离婚案件中,很多情况是因为夫妻感情不和儿导致的,这时就需要出具感情不和的证据。那么,证明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有哪些呢?
方法/步骤
1

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

2

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

所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

知道了解分居事实的房东或、邻居亲自作证或由其出具的证言;

5

双方的书信来往、录音等证据,需要注意的是录音谈话要涉及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只要对方也承认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和其他证据形成证据链;

6

分居期间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证明;

7

分居期间一方在外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等。  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承担举证责任。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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