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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怎么退保?怎么退钱?

社保不想交了,里面的钱能退出来吗?抓紧看看,不然以后吃大亏
社保可以退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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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退保,退保需要到社保局申请。只要满足下面四个条件是可以退保的。 1、办理出国定居手续,且户口已在我国公安机关注销的。 2、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身故,且户口已在公安机关注销的。 3、重复参保且结束劳动关系的可退保。 4、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而未缴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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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如果不想缴纳社保,之前的社保费用只能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单位交的部分纳入国家统筹基金。就算你满足退保的条件,按照政策,也只能退还养老保险中自己交的那部分,养老保险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以及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是拿不回来的。END

办理退保的要求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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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办理退保的资格人为投保人。如果被保险人申请办理退保‌,‌必须取得投保人书面同意‌,‌并由投保人明确表示退保金由谁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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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保人申请退保‌,‌合同生效满两年且缴费满两年‌,‌收到退保申请后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缴费不满两年的‌,‌保险人收取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后‌,‌剩余保险费应当退还给投保人‌。END

个人办理退保请提供以下资料:

1、填写《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申请表》所有内容,并在'申请人签名'处签名; 2、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并黏贴在《退还个人帐户储存额委托书》相应位置,并签名; 3、提供个人在工作地开具的xx银行存折首页复印件一份; 4、退保人、代办人必须亲笔签名确认。END

缴费单位(个人)办理社保退费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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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退款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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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缴费凭证原件与复印件(退费成功后退回原件); 缴费凭证包括:已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仅限第一次打印)、税收电子转帐完税证(私人储蓄存折缴费的,需到地税征收前台换成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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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地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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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接收退费的本企业银行帐户的开户许可证(非基本存款帐户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帐户证明)复印件;个人申请退费的,提供本人的储蓄存折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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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所涉及人员的应征资料,如劳动合同、户籍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核对后收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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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退费人员的个人明细申报表》(地税系统下载并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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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申请退费的书面报告(报告中必须注明'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退费涉及的相关个人已知晓并同意申请退费。如有不符,本单位(人)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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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退费原因有如下情况的,需根据不同原因分别提供相应资料。END

资料如下

(1)员工已离职但企业迟办减员导致退费的,提供:员工本人签名确认的离职证明(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管理层批准同意的辞职申请书、离职确认表、等等)。如果员工本人未签名确认的,由企业在'离职证明'上注明原因并承诺'提供资料属实,愿承担法律责任'。 (2)适用费率差异导致的退费,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重核结果与初次缴费有差异导致的退费,提供:重核批复复印件。END

扩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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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是一种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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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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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计划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形成社会保险基金,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补偿,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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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另外,社会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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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劳动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的缴费义务,并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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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以国发〔2015〕2号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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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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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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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要求,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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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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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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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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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指导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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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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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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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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