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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方再婚后是否仍享有探望权,如何行使探望

探望权,属于家庭关系中亲权的范畴。亲权是指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生活上的照料、身体健康和人格权利上的保护、思想道德上的教育培养、行为上的管束及财产上的管理等权利和义务的集合。那么离婚一方再婚后是否仍享有探望权,如何行使探望权呢?下文将为您详细解释。
一、《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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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后没有抚养孩子一方对于孩子的探望权问题。《婚姻法》对此规定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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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一规定明确了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夫妻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方式一般采取固定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当然,如果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关于孩子抚养约定为轮流直接抚养,那么这种规定也会随着轮流抚养孩子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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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一规定将对于孩子的探视是作为权利规定的,不是作为义务规定的。对于孩子的成长,没有直接抚养的一方的探望,能够在孩子心理上给与一定的心理、精神抚慰,但是,人的心理成长是一个极为复杂的过程,并不能一概而论探视是必须的。相比较而言,孩子成长所需要的物质生活需要才是必不可少的,所以法律规定了离婚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这是一种义务,而没有将探望权规定为义务。作为权利规定的后果,权利人可以对权利作出处分,也就是可以选择探望,也可以选择不探望;可以选择探望的方式、时间、频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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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法律将探视权规定为直接抚养孩子一方的协助义务。这一规定一层是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有权利主体必有义务主体。二是这个义务内容是“协助”,并不是探望权的全部,协助义务是一个相对较软的义务,不会给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增加负担。    由此可以看出,离婚后一方再婚仍享有探望权。END

二、如何行使探望权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

二、如何行使探望权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例如探视地点选择在孩子的家里,还是没有抚养孩子一方的居所,还是孩子上学的学校,或者是选择在其他公共场合;规定探视频率每周一次或者每月一次,探视具体时间要求是晚上或者白天或者周末等等。如果当事人不能协商时,另一方可以以探视权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离婚诉讼同时提出探视请求,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孩子探视权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具体方式、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案件当事人父、母、孩子三方的情况等确定。  法律也有规定:探视权可以暂时被限制中止。父或母探视行为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中止其探视孩子的权利。比如:没有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有吸毒行为、或者探视孩子时有虐待孩子行为等。  在中止探视孩子的是由消失后,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于孩子的探视权。  这里需要特别之处的是,探视权的判决、中止、恢复,都是在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当事人的探视权纠纷。由以上解释可知,离婚后再婚只要不是影响孩子身心发展的情形的,仍享有探望权。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小孩探视的问题当事人在离婚时极易忽视,认为只要在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方面不吃亏就行了,素不知一时的草率行事,日后将带来诸多烦恼。因此,离婚时最好咨询婚姻家庭律师,有了律师的专业指导,就会大大提高离婚效率,把必要的事情安排的井井有条,避免日后一些不必要的纠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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