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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法律思考

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诉前临时措施,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提起民事诉讼之前,依法请求法院采取的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禁令等救济措施。不同于终局性救济措施,诉前临时措施制度的建立,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了较为有效的诉前救济途径,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具有重要的意义。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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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定)第50条规定的临时性措施,作为知识产权有效的保护措施,是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课题,受到广泛的关注,各国都试图建立一套更有效、更稳定的临时措施体系。找律师网从我国与德国的诉前临时措施进行比较,以探究我国完善诉前临时措施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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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处分。如果现状变更,当事人的权利将不能实现,或明显地难于实现时,对争议标的物实施保障性的处分。法律猫指该预先性规范对于避免重大损害、防止急迫的强暴行为,或保障权利和睦来说成为必要时,才能对有争执的法律关系实施该种临时处分。证据保全。证据将归于消灭或其使用受到严重影响时,允许采用勘验、询问证人或鉴定的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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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德国相关立法上可以发现,其诉前临时措施统一建立在民事诉讼法律之中,所有的财产权都可以通过假扣押、临时处分和证据保全来进行诉前临时保护。知识产权是典型的财产性权利,所以无论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权,都能得到临时措施的保护。由此可见,德国在临时措施方面,力求一种系统性和统一性,而与之相比,我国在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方面采取逐一规定的方式,分别针对具体的知识产权类型进行逐一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从针对性上看,我国知识产权诉前临时措施的分类是成功的,但我国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法律规范分布过于分散,在体现了针对性的同时,缺少了相应的系统性与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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