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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离婚协议签订后是否必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离婚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离婚协议签订后是否必】,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离婚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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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1、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结婚证的号码;2、双方当事人同意登记离婚的真实意思表示;3、子女抚养,即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以及抚养费的负担与给付方式及期限;4、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5、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6、住房问题的处理方案;7、对离婚当事人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8、没有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协助的义务;9、其他需要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的事情;10、离婚当事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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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年月日。END

二、签订离婚协议后是否必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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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夫妻签订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后,该协议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在婚姻关系终止前,夫妻财产分割协议同子女抚养协议一样,不能脱离婚姻身份关系消灭这一前提而独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后才生效。因此,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前,协议对双方没有拘束力,一方当事人不能将协议作为向对方主张权利的依据。也就是说,夫妻在离婚前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即使双方都在协议上签字确认,但只能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生效,如果婚姻关系未解除,该协议就不能生效。《婚姻法解释(二)》第8条所涉“离婚协议”,应仅指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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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有的离婚协议签订后,虽然没有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但夫妻双方已就该协议办理过公证,那么,是不是经公证的离婚协议就能生效呢?我们认为,不管是公证,还是第三人见证,他们毕竟不是法定的办理离婚手续的机关,与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存在本质差别,所以不应赋予其见证具有相应法律约束力。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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