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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的困难补助的情形,离婚时的困难补助的方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离婚时的困难补助的情形,离婚时的困难补助的方】,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离婚时的困难补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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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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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同时,离婚时的困难补助还要满足一个条件,补助的人都补助能力。END

二、离婚时的困难补助的方式

(一)、没有住房的,可以住房的使用权或产权帮助解决住房问题;(二)、有其他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其数额可按提供帮助的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决定。离婚时,生活困难的一方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以解决生活困难的要求是错误的,是侵犯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是指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处分的权得。因此,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在平等处分共同财产之后,要求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同时提出的经济帮助也要从另一方的实际负担能力出发,而不是过高的、随意的要求。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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