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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的鉴定问题

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对近年来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梳理,发现近几年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鉴定或法院依职权进行鉴定的情况较前几年明显增多,由于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存在恶意拖延诉讼、诉讼欺诈等行为导致很多在诚信状态下本不会发生的鉴定,人为使得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周期增长,有的用人单位甚至借此转移财产或者恶意注销,使得矛盾进一步激化。针对以上劳动争议案件鉴定的不合理增加状况,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有效处理: 一、慎重采取鉴定方式,合理转移举证责任。法官应对劳动合同等原件进行认真审核,力图通过对合同条款前后是否存在矛盾,格式、内容是否连贯,纸张新旧是否相同、公章是否明显不同等明显瑕疵的分析,要求提供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原件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做出合理解释,如不能合理解释,及时转移举证责任,通过要求其预缴鉴定费用、进行批评教育、告知伪造、变造证据的法律后果等方式,促使双方调解或者不进行鉴定,而通过举证责任分配方式及时进行裁判。 二、对确需鉴定的,尽快要求当事人提供检材和比对样本,调取相关工商或公安部门的备案样本,尽快安排质证和移送鉴定,减少不必要的时间耽搁,鉴定时间较长的,及时与审判管理办公室联系,督促鉴定部门尽快做出鉴定结论,以便及时作出裁判。 三、对于通过综合分析或鉴定能够认定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伪造、变造的,及时固定证据和伪造、变造行为人,报请相关主管领导,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惩处,提高诉讼欺诈和妨害民事诉讼的成本,树立司法权威。 四、对实践中发现的用人单位使用两套公章等情况,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采取相关检查、查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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