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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计算机鉴定资质不能进行软件商业秘密鉴定

在软件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很多软件商业秘密鉴定是由“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这样的软件商业秘密鉴定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问题,面临很可能被排除适用的风险。但很多人并不知道,为什么“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不能进行软件商业秘密鉴定,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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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根据技术专家对本领域公知技术及相关专业技术的了解,并运用必要的检测、化验、分析手段,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认定;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定;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认定;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在“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明确提到“对被侵权的技术和相关技术的特征是否相同或者等同进行认定”,可见,代码之间是否存在复制关系、相同代码所占比例,是属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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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说仅仅有“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不能承担软件商业秘密鉴定呢?主要理由在于:“计算机司法鉴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两种不同的鉴定,在软件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需要的是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软件商业秘密鉴定。正是由于“计算机司法鉴定”和“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是两种不同内容的鉴定,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分,软件商业秘密鉴定需要的是具有“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出具的鉴定意见,仅仅具有“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是不能作出这样的鉴定的。因此,只有充分理解了为什么“计算机司法鉴定”资质不能进行软件商业秘密鉴定的原因,才能更好地委托软件商业秘密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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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遇到软件商业秘密案件,我们第一反映就是与软件代码有关,与计算机有关,由于软件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会涉及到软件商业秘密鉴定,委托与计算机有关的鉴定机构就可以了,这是我们普通人直接的反映。对这种反映我们不能说错,但是在司法实务中,与法律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很可能导致所有的维权工作功亏一篑,不能实现维权目的。因此,在实务中,一定要注意区分“计算机司法鉴定”与“知识产权司法鉴定”的差异,在软件商业秘密鉴定时,一定要考虑仅有“计算机司法鉴定”是否足以被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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