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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犯罪分子减刑、假释的条件和标准是什么

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一)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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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罪犯如何减刑、假释的问题,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END

(二)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如何假释问题

关于对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罪犯如何假释问题,1993年4月I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如下规定:        对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难,确需本人照顾,请求假释的,在司法实践中,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证明,如果罪犯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当地具备监管条件,可以不受法定执行刑期的限制,适用《刑法》第73条(现行《刑法》第81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犯、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罪犯,不予假释。

(三)对老、残罪犯如何假释的问题

关于老、残罪犯如何假释的问题,199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此问题作了如下规定:        对老年和身体残疾(不含自伤致残)罪犯的减刑、假释,应当主要注重悔罪的实际表现。对除《刑法》第81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之外,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依法予以假释。

(四)对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释问题

关于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的假释问题,19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办理假释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试行)》中作了如砚定:        根据有关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以及个别余刑1年以上,因特殊需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罪犯。在司法实践中,判处有期徒刑1年以下和判决生效后经折抵余刑不足1年的罪犯,一般不予假释;对余刑在1年以上的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由关押罪犯的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经主管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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