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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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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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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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注意事项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开的市场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但企业之间因商洽具体的经营业务而形成的对于企业来说,具有一定价值信息的特定信息可以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罪保护的对象。因此,企业在进行相关信息的选取和使用时,应当注意将市场信息和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予以甄别,以避免误将他人的商业秘密当作市场信息使用,从而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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