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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则逐章解读:[13]盗窃罪

1、法律猫逐章对刑法分则进行解读2、希望对自学人员有所帮助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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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第265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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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要件1.行为对象:他人占有的财物他人占有的财物,既包括合法占有,也包括非法占有。(1)他人合法占有。例如,甲向乙借来摩托车,停放在自家院里,乙又悄悄偷回。因为甲是合法占有,所以乙构成盗窃罪。(2)他人非法占有。找律师网举例,例如,他人对违禁品的占有,除了国家没收,别人不得侵犯。又如,甲购买了100克毒品藏在家里,被乙发现,乙便窃得这些毒品。乙构成盗窃罪。【注意】他人非法占有,要求对财物的占有达到平稳状态时,才受刑法保护。但是,即使是平稳占有,也不能对抗财物所有权人的救济行为。例1,甲从乙家里窃得电视机,拿回自家观看。丙知道该电视机是赃物,便入室盗窃拿回自己家里。虽然甲对电视机的占有是非法占有,但是已经属于平稳占有,便受刑法保护。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例2,甲从乙家里窃得电视机,拿回自家观看。乙发现后又悄悄从甲家窃回。虽然甲对电视机的非法占有已经处于平稳状态,但是乙是所有权人,而非一般人。在所有权人面前,甲的非法占有不受法律保护,乙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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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方式:平和手段转移占有的手段必须是平和手段。所谓平和手段,是指手段不能对人身具有暴力、胁迫的性质。当然,非常轻微的暴力视为平和手段。例如,甲看到乙躺在公园长椅上睡着了,手里握着手机。甲走到跟前,用木棍轻轻的敲乙的手背,乙反射性松手,甲捡起手机逃离。甲构成盗窃罪。【注意】盗窃手段不要求具有秘密性。秘密性只是盗窃罪的常见情形,但不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1]例如,甲拎着包逛街,不慎摔倒,包摔出5米外。乙路过迅速捡起逃离。因为乙的行为对甲没有人身危险性,所以不构成抢夺罪。又由于财物仍为甲占有,所以乙也不构成侵占罪。乙只能构成盗窃罪。在此,乙的行为是公开的,但仍构成盗窃罪。有人会说,如果甲摔晕了,乙就是盗窃;如果甲醒着,乙就是抢夺。问题是,如果甲半晕半醒怎么办?不能根据甲的神志状态来决定乙行为的性质。有人会说,盗窃罪的秘密性,是指犯罪人自己认为是秘密的。只要犯罪人自以为是秘密的,即使客观上是公开,也属于秘密性。问题是,上述案例中,如果甲醒着但爬不起来,对乙喊:“stop!”乙说:“你还是躺着吧”,然后捡走财物。乙的行为完全公开,但仍构成盗窃罪。旧观点的错误根源在于人们将常见情形当作必要条件。在旧观点眼里,人们看到大多数盗窃罪都是秘密进行的,就想当然地认为,天底下所有盗窃罪都是秘密进行的,进而得出结论:秘密性是盗窃罪的必要条件。然而这是一种不完全归纳。即使大多数盗窃罪是秘密进行的,但也有少数盗窃罪是公开进行的。【总结】公开盗窃的情形:第一,貌似抢夺,实为公开盗窃。上述大街摔倒案例就是如此;第二,貌似侵占,实为公开盗窃;第三,公然诈骗幼儿、精神病患者的财物,定盗窃罪,属于公开盗窃。对这些情形,后文会详解;第四,盗窃罪的间接正犯,可以公开进行。对此可参见诈骗罪一讲中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分。[1]张明楷:《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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