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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损害赔偿制度寇待完善

一、据了解,目前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铁路路外损害赔偿、国内航空运输旅客损害赔偿、海事损害赔偿、涉外海事损害赔偿、触电损害赔偿、工伤损害赔偿、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等九个方面的赔偿标准。这九个方面赔偿标准的法律依据分别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九个方面的赔偿差异是天壤之别。如一个在广东省有三个被扶养人口,总共扶养期限30年的成年人因事故造成死亡可能获得的赔偿来说,如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可获得15万多元的赔偿;因铁路运输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4万元的赔偿;在铁路路外被致死亡,最高可获得2万元的赔偿;乘坐飞机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7万元的赔偿;海事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46666单位特别提款权(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分配给会员国的一种使用资金的权利,一单位等于0.888671克黄金)的赔偿;涉外海事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80万元的赔偿;触电造成死亡,可获得25万元的赔偿;工伤造成死亡,可获得10万元的赔偿;医疗事故造成死亡,最高可获得12万多元的赔偿。二、 多种赔偿标准显失公正。公正与平等是法律的精神所在,责任与行为相当是适用法律的精髓。刑法的量刑原则是罪刑相当,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原则也是责任与行为相当。同样是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由于没有统一的赔偿标准,出现因不同场合、不同方式致人死亡所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不同;同样一个人,由于他人以不同的方式致死所获得的赔偿不同,甚至出现成40倍的差别,这不能不说是与公正平等的法律原则相悖。同一个人外出,如果他乘坐有涉外因素的轮船,出现死亡事故可获得80万元的赔偿;乘坐没有涉外因素的轮船出现死亡事故可获得40多万元的赔偿;乘坐列车出现死亡事故可获得4万元的赔偿;乘坐飞机出现死亡事故可获得7万元的赔偿;乘坐汽车出现死亡事故可获得15万元的赔偿。由于他所选择乘坐的交通工具不同,出现伤亡事故得到的赔偿完全不同,这明显有失公平。乘坐飞机所付出的代价比乘坐汽车所付出的代价高出几倍,乘坐飞机获得的赔偿却不足乘坐汽车所获得的赔偿的一半,如此演释,那么就会得出乘坐汽车的人比乘坐飞机的人命贵这样荒唐的结论。三、 多种赔偿标准是部门争权在立法中的突出表现。纵观九种赔偿标准,凡是赔偿标准高的,都是制定机关与赔偿义务人没有任何关系,凡是赔偿标准低的都是制定机关与赔偿义务人有某种内在的联系。赔偿标准最高的涉外海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其次的海事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海商法》,再次的触电损害赔偿标准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赔偿最低的铁路旅客运输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铁道部制定的,其次的《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解释权属于民航局。由不同的机关制定出天壤之别的赔偿标准,这明显是部门利益冲突,部门争权在立法中的突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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