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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怎样认定感情破裂

离婚案件中怎样认定感情破裂?    【摘要】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的认定有两类:一类是一方当事人有法定过错;另一类是其他因素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那么在离婚案件中怎样认定感情破裂?根据深圳律师的专业意见,整理了以下信息,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几种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公告失踪,另一方面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一)一方当事人有法定过错的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即法律上的重婚),或者虽未登记,但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行为(即事实上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就上述情形解释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对其家庭成员中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而拒不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行为的受害人不局限于配偶双方,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在实践中还要适当地把握行为人所实施的这类行为的程度,如果仅仅是偶尔实施并且性质不严重,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应当着重对行为人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明确指出其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促使双方和好。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法院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人,还应着重审查其是否属于屡教不改。对于那些情节较轻,悔改态度诚恳,能痛改前非,对方亦能谅解的,应当着眼于调解夫妻和好。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这里所说的“分居”即是指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其具体表现为停止性生活,经济上不再合作,生活上不再互相关系,互相扶助等。这里应特别注意的是分居的原因应当是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客观原因导致两地分居。审查分居的重点应当放在双方是否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而且分居时间不得少于两年,以此确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法除了具体列举上述四种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外,还有一条补充性的、富有弹性的概括性条款,即第32条第3款第5项所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由此可见,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这四种情形并不是当事人诉讼离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讲,如果没有以上这四种情形出现,其他因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的,法院也应当判决解除婚姻关系。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即使当事人之间有上述情形发生,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可以通过调解和好的,也不宣判决离婚。    如果没有婚姻法所规定的“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种情形出现,对于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还是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意见》的规定,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希望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判断。在实践中,应将以上几个方面联系起来,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不能片面地看待某一个点。防止以点盖面,以偏视全。从而以达到正确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目的。    另外,婚姻法除上述规定的几种情形的,还规定了: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予离婚。所谓的“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从以上解释中不难看出“宣告失踪”的基本条件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后没有任何音讯;其二是指自然人的这种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二年。因此“宣告失踪”其中条件之一;无音讯状态持续时间满二年,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的基本要件。因此,一方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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