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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符合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规划的要求;(三)符合规模经营和确保安全的要求;(四)安全评价达到安全级标准;(五)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安全距离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六)有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以及符合规定的爆炸品专用运输车辆;(七)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工具/原料
1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4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方法/步骤
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申请文件

3

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主管部门意见

4

可行性研究报告

5

注册资金的验资证明文件

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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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销售人员、押运员、驾驶员)任职安全资格证书或专

8

安全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档案文件

9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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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通过现场或邮寄方式向所在地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资料;县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转递市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复审;市级民爆行业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合格后转递至省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省级民爆行业监管部门组织行业专家再次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销售许可证,通过邮寄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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