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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工作安排,是否为严重违规?

2011年10月19日,白某入职M公司,劳动合同约定白某的岗位为采购部跟单员,M公司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调整白某的工作岗位。规章制度。《员工奖惩制度》第5.5.5.14条明确规定连续旷工3天者,可以给予解聘惩罚。2013年5月,M公司因运营需要撤销采购部,向白某发出《关于采购部人员岗位调整的通告》,将白某由采购部调整至压铸课办公室任职员,并载明了“旷工达六天即按旷工自离处理”,工资待遇小幅度下调。白某不同意该岗位调整安排。2013年5月13日至5月22日,打卡,但所到岗位是被撤销的采购部,其拒不到新岗位上班。2013年5月23日,M公司以白某旷工已超过6天,属“旷工自离”为由解除与白某的劳动关系。白某主张M公司实施了降职降薪的单方调岗的违法行为,并提供证据证明M公司仍须对外采购、仍有采购跟单员的职位。双方就此发生争议。后白某诉至法院。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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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1.M公司支付白某代通知金2176.18元;2.M公司支付白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9585.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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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思维1. M公司的单方调岗行为是否合法合理。(1)符合劳动合同约定;(2)调岗理由合法合理;(3)调岗前后劳动者的工资待遇没有大幅度下调;(4)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2. M公司以白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依据。(1)认定白某旷工具有事实依据;(2)白某对旷工具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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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2〕284号)22.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不具有上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超过一年未明确提出异议,后又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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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案号:(2014)中中法民六终字第212号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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