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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学习心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实施以来,2007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以下称为“07年民诉法”),2012年进行了第二次修改(以下称为“12年民诉法”),通过学习12年民诉法,结合自己多年的律师工作实践,对一些自认为重大的、有意义的修改内容,谈一谈学习心得。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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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可以协议管辖的纠纷类型:07年民诉法仅规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管辖;12年民诉法则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都可以协议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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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扩大了协议管辖当事人可选择的范围:07年民诉法仅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12年民诉法则规定除了上述5个选项外,还可以选择其他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扩大了选择范围,也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我个人认为,选择的地点是否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应该仔细考虑确定,而且,一旦将来发生争议,还需要向法院进行说明。如果选择的是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可能会造成选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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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扩大了需要回避的范围:07年民诉法仅规定与本案当事财诉裁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应该回避;12年民诉法则增加了与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也应该回避。这在很大程度上扩大了需要回避的范围,因为绝大多数诉讼当事人非法律专业人士,与审判人员存在关系的可能性相对较小;而诉讼代理人,尤其是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专业人士的概率则大大增加,很有可能是师生、同学、(前)同事或存在其他关系。不过,这一规定很可能成为某些当事人暗恩滥用回避权的借口,从而对案件的正常审理造成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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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加了需要回避的情形: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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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益诉讼的程序之门开启:12年民诉法新增加了公益诉讼的规定,使得环境污染、侵犯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引发的纠纷,今后将可以通过公益诉讼的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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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增的第三款,对权益受损的案外第三人意义重大:以前,第三人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但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损害其权益的,救济途径一般须要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而法院经常会因其并非法律文书中的当事人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所以,第三人往往求告无门;而根据12年民诉法的规定,非因自身原因未能参加诉讼,但判决裁定内容损害其民事权益的第三人,将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将直接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这不仅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恶意诉讼,而且程序也较为简便,仗冲切实维护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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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三人须及时行使权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民事权益受损之日起六个月内,第三人应及时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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