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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配偶的父母殴打的是家庭暴力吗?

甲和乙2010年经人介绍结婚,并且他们和甲的父母在一起住,结婚后不久,乙和甲的父母关系开始恶化,并且经常吵架,在2012年一天中午,甲的父母和乙发生争执,并且动手打了乙,甲对此不闻不问,后乙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和甲离婚。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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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2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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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1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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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大家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夫妻之间的男方打女方的行为,那么本案中的甲方父母打乙的行为是家庭暴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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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家庭成员,从词义上看应是指共同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的成员。典型情况下,夫妻及子女共同生活组成一个家庭,此时夫、妻、子、女均是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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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我们大家理解的情况外,夫妻子女及夫或妻之父母同住组成一个家庭也是一种重要的家庭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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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就是甲乙和甲的父母同住的情形,所以这其实也是我国最传统的家庭组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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