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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条件,登记离婚的条件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条件,登记离婚的条件】,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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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结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必须是生活居住在中国大陆的中国公民和活生活居住在中国台湾地区的公民,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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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双方必须到生活在中国大陆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1、大陆一方:(1)居民身份证;(2)居民户口簿;(3)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2、台湾一方:(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告证》或其他旅行证件;(2)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3)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声明和经证明无误的户籍誊本。有效期三个月;(4)婚前医学检查证明。(5)在大陆连续停留六个月以上,还要出具大陆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申明;(6)在香港、澳门停留六个月以上来大陆的,还要出具香港婚姻注册或者澳门婚姻及死亡登记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书;(7)在外国连续停留六个月来大陆的,还要提交居住国出具并经公证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婚姻状况证明;(8)大陆居民赴台定居时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应出具大陆原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赴台前的婚姻状况证明。(三)双方中一方或双方离过婚的,应出具离婚证;(四)双方中一方或双方丧偶的,应出具死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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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系台湾地区有关部门出具,应当经台湾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是外国有关机关出具的,应当经驻在国公证机关公证,驻在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认证。END

二、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登记离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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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内地离婚的,由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办理。(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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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三)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本人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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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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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双方的结婚登记必须是在内地办理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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