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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外商以技术使用权出资的法律内容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构成了所有权的全部内容。以技术使用权出资,最基本的特征是出资技术不发生权利的全部转移,出让渡技术所有权下的“用益权”,对技术成果仅享有一定期限和一定范围的使用权。因此,技术使用权出资,形成了出资人//被许可人间的双重法律关系。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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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与移转财产权的要求相违背,导致缴纳的出资额无法确认。《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然而,技术使用权的“过户”是无法也没有必要“办理转移手续”。法律猫指由于技术所有权无法变更或登记公名下,则出资人以的出资处于不确定状态,也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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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与公司法的资本维持原则相冲突。资本维持原则,在存续过程中,应维持与其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资本的实质性减少,偿债能力。找律师网解释《公司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但技术使用权的出资一般采取签订许可合同的形式,约定许可期限或约定在一定的条件下,许可方可以收回许可,这实质上相当于允许出资人变相抽回其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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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产生同业竞争。因出资人仅以其技术使用权出资,如果是采用普通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的方式,其仍然有就该技术成果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可能造成多个企业之间同时使用该项技术成果并形成生产同一产品的竞争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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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反对派认为“技术使用权”属于经营功能很强而偿债功能不足的出资方式,从公司法视利益以及债权人利益考虑,应被排除在法定的出资方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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