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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有几级

四级。1、基层法院: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法院。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法院管辖。2、中级法院:人民法院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法院,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3、高级法院: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法院,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4、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于1949年10月22日。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以维护宪法法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扩展资料不同类型案件的级别管辖:1、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2、行政案件在现行法中,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专门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凡不属上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4条、《行政诉讼解释》第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司法解释,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4)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7)国际贸易行政案件;(8)反倾销、反补贴案件;(9)证券行政案件。参考资料来源:-法院参考资料来源:-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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