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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特征由我国刑法的定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重庆唯一一家专业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创立十余年来先后承办了各类刑事案件数千件,有着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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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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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贪污贿赂罪专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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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受贿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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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受贿的,、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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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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