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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提起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诉讼

提起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诉讼的操作步骤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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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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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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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虚假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造成不动产登记瑕疵的原因有三种情况:一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故意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二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1]三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人员的恶意串通,导致不动产登记内容错误。  由于虚假登记产生的原因不同,故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也就存在三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因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的恶意行为,给利害关系人和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承担损害责任。第二种是因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误,而给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以及信赖登记公信力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关应当向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第三人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相应的损害责任;登记机关承担损害责任后,可以向造成错误登记的工作人员追偿。第三种是不动产登记申请人和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人员恶意串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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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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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处理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71条,《土地管理法》第76条,《房屋登记办法》第92条,《民法通则》第121条,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2条,《物权法》第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第13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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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題】   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确认和推定、公示和公信的功能,登记内容的正确与否关系着不动产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对社会经济的稳定、不动产登记机关工作的发展也有着重大影响,因此由于虚假登记而造成的损害责任纠纷在诉讼中也是比较常见的。  关于不动产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适用,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因错误登记产生的损害责任属于国家赔偿责任还是一般民事侵权责任。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然属于民事赔偿的范畴;然而登记机关造成的损害,应当属于哪个范畴,历来存在疑问。我国关于登记机关导致登记错误的规定,分散在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例如,《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房地产、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没有规定其民事责任,故《物权法》对这个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对登记错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弥补了这一空白。此外,《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将不动产登记机关因为登记错误承担的赔偿责任明确为国家赔偿责任,这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情况。   第二,关于不动产登记机关和第三人连带赔偿责任问题的处理。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工作人员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违法登记,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的,房屋登记机构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不动产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与第三人的赔偿责任分属于国家赔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作为民事案件处理还是作为行政案件处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有利于案件的解决,方便当事人诉讼角度看,此类案件则以当事人起诉时的选择为准,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按照行政案件一并处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民事案件一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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