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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读试用期误区:试用期不等于白用期

时下,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状况下,有部分用人单位将求职者的试用期当成了“白用期”,玩弄试用期的花招来损害求职者的利益。因此,北京劳动争议咨询中心专业律师在此特意提醒广大应届毕业生:避免误区,搞清楚试用期的真正含义。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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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是“硬道理”    纠正:试用期不是法定条款,可以不经历。   实际上,单独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中的法定条款,可以约定,当然也可以不约定。而且,如果约定试用期,则只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的一部分。同时,用人单位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即使是试用期,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金、医疗金和失业金。  那么,求职者首先要明白,试用期并不是一定要经历的。即使不得不进入试用期,前提也必须是用人单位先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法律上是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这样签订的所谓“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同时“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会受到法律保护,将被等同视为具有书面的劳动合同。而且在试用期内解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还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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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长短单位说了算   纠正:试用期长短应依法律规定与合同期限挂钩。   《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法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的长度是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相应确定的。试用期有上限,没下限,甚至可以约定不需要试用期。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来说就是: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不得约定试用期。而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以上法律法规是各用人单位均必须遵守的。如果规章中,求职者发现与法律相冲突的规定,则要善于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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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合格与否单位说了算   纠正:考核标准必须透明化,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法》在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问题上,对用人单位设置了严格的责任义务。根据《劳动法》第32条及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却不能够随便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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