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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以离婚逃避还债怎么办,离婚逃债行为如何处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对方以离婚逃避还债怎么办,离婚逃债行为如何处】,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对方以离婚来逃避还债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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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合法,协议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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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负的债务,《婚姻法》是这样规定的: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够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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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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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夫妻一方借款开的商店是由夫妻共同经营还是由个人经营,商店都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商店产生的债务也应是夫妻的共同债务,离婚时,理应用商店内的财物及夫妻的其它共同财产偿还所欠债权人的债务。而夫妻离婚时却协议由个人偿还,显然是一种恶意串通借离婚逃避债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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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据此,债权人完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会依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END

二、离婚逃债行为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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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离婚逃债的行为,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离婚逃债的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是在执行法律文书诉讼过程中或执行法律文书生效后与其配偶离婚逃债的,应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体现执行工作“效率优先”的特点,体现公平原则。具体处理,可分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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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婚姻登记机关离婚逃债的,应根据有关实体法认定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分割财产的行为无效,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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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利用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离婚逃债的,不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而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先撤销被执行人有关财产分割协议后,再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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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虽然目前根据有关强制执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离婚逃债的情况下可根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但离婚逃债实属一种无效民事行为,其行为应始终无效。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已明确规定:如果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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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上法律规定可看出,现有关强制执行法已规定了某些方面可依据实体法裁定追加被执行人。依据实体法行使裁判权,法学理论界原争议很大,目前观点基本趋于一致,承认在执行程序行使裁决权时,可根据实体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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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目前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可根据实体法认定(离婚逃债)被执行人与其配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裁定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此做法已在执行实践中得到一致赞同,也得到法学理论界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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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裁决权可由执行局合议庭行使,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实行听证制度,在目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救济手段为允许当事人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体现“公正、效率”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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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债权人起诉前,债务人便离婚逃债的,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追加被执行人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应根据不同情况,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则根据不同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保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例如,我国《合同法》第74条就规定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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