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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号文件解读

近期业内热议“财预[2012]463号”通知,这也是目前我们与信托机构、资金渠道、政府机构等谈论的最多的话题之一,财预[2012]463号文件对政信合作产生一定影响,但对整体信托规模影响不大,近日静下心来对财预[2012]463号进行了研读分析,希望能在短期内研究创新信托融资模式,以其他合规的方式参与到基建项目建设融资业务中去。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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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信合作的昔日今朝。   信政合作的快速发展主要受益于2008 年底国家启动的4 万亿经济刺激计划,信托机构的可投资范围与特殊通道功能等优势助推了近年来政信合作的扩展速度。起初,地方政府为融资设立各,在融资时只需要财政局提供一个担保函或还款承诺函就可以实施(这类项目当时我们做过不少财务顾问),随着政信合作规模的快速膨胀,地方融资平台债务风险也不断加大,政信合作中地方政府虚拟融资项目、挪用融资资金、违规信用担保等问题引起了监管层的重视。2010 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 号)文件,并陆续通过银监会发文规范和窗口指导。   2010年后,都暂停了信政合作的增量业务,主要以配合银行和地方政府开展存量业务的清理为主,信政合作也开始降温。2011 年信政合作规模为2536.85亿元,相较2010 年的3563.27 亿元规模下降了28.8%。其中大幅减少的土地出让收入让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财政钱袋子进一步收紧。   2012 年年初开始,信政合作重新抬头;和信政合作的发展初期比较,新一轮的信政合作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出于自身风险和利益的考虑,在合作对手的选择上更为谨慎,且加强了信托产品的增信措施(单纯的政府财政承诺融资已经不可行,对地方财政、还款能力、项目真实可行性、主体条件等都有较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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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2]463号文件的重点解读。   财预[2012]463号文件发布的主要目的我们认为是对重新抬头的政信合作进行点刹,重点是提醒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融资行为,避免违规违法融资。   财预[2012]463号文件针对地方政府融资行为的五点要求:   1、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   2、切实规范地方政府以回购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行为;   3、加注资行为管理;   4、进一步融资行为;   5、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财预[2012]463号文是继国发[2010]19 号文等有关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一系列文件的又一规范性细则,463 号文在设定违规行为边界时,较国发[2010]19 号等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系列规范文件范围更广。以前文件主要是针对信贷类债务,463 号文主要针对的是地、、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合作业务。因此,463 号文目前被业内视为对公益性项目举债的点刹,使公益性项目举债远离影子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业务合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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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2]463号文件对政信合作有一定影响,但对整体信托规模影响有限。   财预[2012]463号文件对信政合作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四点:   1、针对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的信政合作业务被叫停;   2、叫停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对以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公益性项目以外的信政合作业务有影响;   3、严禁直接或间接吸收公众资金违规集资,对基建类信托产品的销售有一定影响;   4、由于监管层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进一步加强监管,部分地方投资主导的基建项目进度或有延缓。   目前来说,虽然短期财预[2012]463号文件对政信合作有一定影响,但是地方政府的投资意愿和冲动并未改变,2013年一季度肯定就会有一些创新的信托融资模式出现,我们也要积极的研究与参与创新模式的设计,以其他合规的方式参与到基建项目建设融资业务中去,因此,财预[2012]463号文件对整体的信托规模影响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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