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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刑法专题解读:[27]教唆犯

1、为2014考司考的学子奉献2、法律猫分专题进行讲解
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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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故意教唆故意是指使他人从没有犯罪意图到产生犯罪意图。(1)如果他人已经具有犯罪意图,此时教唆,不构成教唆犯,如果对他人起到心理帮助,就构成帮助犯。(2)如果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则构成重罪的教唆犯。例如,甲本想诈骗,乙教唆甲:“诈骗多累啊,直接抢劫最快!”甲便实施抢劫。乙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3)如果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轻罪,则构成轻罪的帮助犯,因为对轻罪的实施起了心理上的帮助作用。例如,甲本想抢劫,乙教唆甲:“抢劫要判死刑的,还是偷吧!”甲便实施盗窃。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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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1)第29条第1款:“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微信law-book总结,据此: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教唆犯也有可能成为胁从犯。例如,甲掌握了乙(妇女)的裸照,威胁乙去教唆丙(法官)徇私枉法。乙被迫答应。乙既属于胁从犯,又属于教唆犯。(2)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该款的理解,旧理论认为:即使被教唆者没有犯罪,教唆者也构成犯罪,只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共犯独立性的立场,是错误的。根据共犯从属性,该款是指,被教唆的人(实行犯)已经着手实行了犯罪,但是没有达到既遂的程度,未遂或中止了,所以可以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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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罪名刑法条文中,如果将教唆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的,就不再是教唆犯,而按独立罪名论处。【总结】常考罪名:(1)煽动分裂国家罪(第103条第2款)。(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第105条第2款)。(3)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第373条)。(4)妨害作证罪(第307条第1款)。(5)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第353条)。注意: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不是独立罪名,而是引诱、教唆他人吸毒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此外,第347条第6款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按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从重处罚。(6)引诱卖淫罪(第359条第1款)。(7)引诱幼女卖淫罪(第359条第2款)。注意:引诱幼女卖淫是独立罪名,不是引诱卖淫罪的从重处罚情节。(8)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第301条第2款)。注意: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是独立罪名,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在给行为人定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后,在量刑时,应比照聚众淫乱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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