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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决水罪的非罪、既遂未遂及他罪的界限

如何认定决水罪的非罪、既遂未遂及他罪的界限 根据我国刑法: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重庆刑事律师网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排忧解难。
工具/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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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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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刑事律师网决水罪专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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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与非罪的区别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农村,在生产大忙季节或干旱的情况下,一些村民因水利纠纷,为争水灌溉,互不相让而发生水源纠纷,有的甚至为报复对方而擅自扒开水渠放水,致使水流漫溢,冲坏集体或者个人作物,造成一定损失的不能一概都认定为犯罪。是否构成决水罪的关键是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造成或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如果没有造成也不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即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决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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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决水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区别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故意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决水行为既能影响农田灌溉,也能使工农业生产因缺水而停产,从而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但两者主要区别是:(一)侵犯的客体不同。决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破坏生产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和生产经营秩序。破坏生产经营罪虽然使生产经营秩序受到破坏,造成犯罪对象即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物品、工具的毁坏,但尚不属于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而决水罪则危害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决水罪的决水属于危险方法,既可以使大范围的工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更重要的是使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受到危害,使大片农田被淹,重大公私财产受到损失;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谓决水不属危险方法,只能使大量的水流失或使小范围的农田被淹,或使工农业等生产经营活动受到破坏,其损害的严重程度上不及决水罪。(三)犯罪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决水罪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破坏生产经营秩序和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由此可见,基于破坏生产经营故意而决水,因而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构成决水罪,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按从一重罪的原则论处即按决水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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