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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就业登记制度是指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工具/原料

办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8号令《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因此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部门是各地方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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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条件:各地方的各类用人单位根据生产或者工作需要,通过人力资源市场等渠道招用的劳动者,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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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需要的资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劳动者证明; 2、本人身份证、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3、本地户口的人员还应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4、外地户口的育龄妇女还应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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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程序: 1、用人单位持同意接收劳动者的证明,连同劳动者本人的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就业登记申请; 2、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审查符合就业条件的,填写《招用人员登记表》,并在《招用人员登记表》和《招用人员花名册》上加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专用印章。属于当地户口的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录就业情况,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外地户口的,女性需要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身份证原件; 3、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人事档案; 4、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5、属于本地失业职工,可凭《招用人员登记表》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失业保险科提取本人档案并转入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社会保险增加登记手续,同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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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在工作时间内,只要材料齐全随到随办。

注意事项

注意几个概念: 1、初次登记就业---是指新成长劳动力及随迁、购房人口的本市居民到工作单位就业后办理就业登记手续。2、居民再就业登记和流动就业---再就业登记是指劳动者从原单位失业后办理就业转失业登记,重新找到新工作单位实现再就业,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再就业登记手续。3、流动就业登记---是指劳动者从一个单位流动到另一个单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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