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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产权证的房产如何分割,承租的公房怎么分割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没有产权证的房产如何分割,承租的公房怎么分割】,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没有产权证的房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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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有共同使用权但无完全所有权的房屋类型有四类:1、在单位以成本价购买的房屋;2、在单位以优惠价购买的福利房屋;3、在单位以低价位租赁的公房;4、已经签订买卖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但尚未交付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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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处理上述财产时,依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共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判决房屋由一方使用,另一方搬离该房屋,等将来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分割所有权。END

二、承租的公房怎么分割

“公房”就是“公家”的房子,使用者不具有产权,只有使用权。因此,夫妻在离婚时,法院只会判决使用权的归属,而不会涉及房产权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2月5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司法解释,专门对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分割承租公房使用权的问题做了相关规定。但是,自从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二个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特别是司法解释(二),对于婚前财产婚后转化进行了废除,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部分条款与新法相抵触,应当归于无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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