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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搜查措施应符合哪些条件

采取搜查措施应符合哪些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5条至289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0条、第31条要求,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处理外,并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或折价赔偿。被执行人拒不交出或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执行财产的价值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也可以采取搜查措施,追回被隐匿的财产。被执行人拒绝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其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搜查。对可能藏有财务及有关证据材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已经届满。 2、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认为有隐匿财产的行为,或拒绝按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供有关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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