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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可以作为离婚诉讼证据,有婚外情证据能否要

在本篇介绍了关于:【哪些可以作为离婚诉讼证据,有婚外情证据能否要】,并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常识,希望对此问题有疑问的朋友能带来帮助。
一、哪些可以作为离婚诉讼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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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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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通常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特征表现在:第一,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第二,书证通常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二)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形状、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物证的特点:(1)物证是以实体物的存在对案件发挥证明的作用;(2)物证要及时地收集,用科学的方法提取和固定;(3)物证一般都属于间接证据,单独的一个物证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需要和其他的证据相结(三)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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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录像、光盘、电影胶片等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视听资料的表现形式有录音带、录像带、MP3录音,手机拍摄等。(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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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是指人民法院的勘验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民事权益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进行实地勘查、测量、绘图、拍照和物证检验的诉讼活动。勘验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现场和物品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书面记录,称为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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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验笔录一般是由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亲自担任勘验人,亲自进行实地勘查、检验。因此,勘验笔录能较为客观真实的反映现场情况和物证特点,对查清案件情况有重要的意义。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END

二、有婚外情证据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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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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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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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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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的,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法院才可能会支持。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的,法院支持赔偿诉讼请求的可能性不大。因为,抓到婚外情,并不能证明过错方与第三者由非婚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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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与“婚外情”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两者在一定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在三个月上,而婚外情可能发生在一小时内,并且在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与同居也是大相径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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