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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完产假,还能享受年假吗?

公司职工产妇,休完年假之后,是否还能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呢?以下是搜才集团收集的建议,供参考: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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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除法定98天外,各地给予奖励假期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享有的休假权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除了一般的法定98天产假外,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各地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生育女职工奖励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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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一年,可享带薪年休假  带薪年休假简称年休假,是指连续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劳动者,根据其累计工龄享受的一定时间的带薪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时间在1年以上的,有权享受年休假。这里的“连续工作时间1年”包括三种情况:  1.本单位连续1年;  2.在其他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1年;  3.外单位与本单位连续相加满1年。  年休假的天数根据职工的累计工龄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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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享受某些假期后,用人单位可不安排年休假  当劳动者享受了某些假期后,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安排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请事假、病假以及享受寒暑假的职工,具备相应条件后,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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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不属于“免除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年休假义务”的范围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由此可见,产假是针对生育女职工的一种特别规定,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而年休假是针对所有职工的一种普遍规定,是一种普通的权利。对女职工而言,不能因享受特殊规定权利而丧失普通权利。这也就是说,女职工休了产假后,仍然有权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当然,对于年休假时间点的选择权归属问题,应当根据情况确定。如果是当年假期当年安排,用人单位有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确定时间点的决定权;如果是当年假期下个年度安排,就应当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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