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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如何进口私人汽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194号令)规定,非居民长期旅客中的常驻人员(即取得1年以上长期居留证明的)才可以进境机动车辆,每人限1辆。“常驻人员”是指:(一)境外企业、新闻机构、经贸机构、文化团体及其他境外法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内设立的并在海关备案的常设机构内的工作人员;(二)在海关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内的人员;(三)入境长期工作的专家。申请时应当向主管海关交验下列单证:(一)身份证件;(二)长期居留证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自用物品申请表》;(四)提(运)单、装箱单等相关单证。专家以外的常驻人员申请进境机动车辆时,除交验上述单证外,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及长期居留证件的复印件,交验所在常驻机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常驻机构备案证》或者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另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32号公告,自2010年7月1日起,除按照有关政府间协定可以免税进境机动车辆的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国家专门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专家以外,其他常驻机构和常驻人员不得进境旧机动车辆,对其旧机动车辆进境申请,海关不予受理。目前,进口机动车辆按照排气量不同,其综合税率约为:排气量4.0升以上的约为144%;排气量3.0-4.0升的约95%;排气量2.5-3.0升的约为66%。名义进口汽车,则应按照一般贸易货物办理进口手续。中国公民(除馆员离任回国外)不允许以个人名义携带车辆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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