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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如何选择

所谓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基于其而产生的银行融资可以帮助企业提高资金周转效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实现银企双赢。今天和大家分享下企业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如何选择的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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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定义,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请求权,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政槐止转让的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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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性质来讲,应收账款质押属权利质喝膨押,是一种融资担保方式,以此可以办理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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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或转让,其本身即为一种融资方式。在银行业务操作中,保理业务与应收账款转让存在一定关系,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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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生效前提来讲,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是质权设立的要件,即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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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通知,未通知债务人,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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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实现方式来讲,应收账款质押中,首先由出质人清偿债务,在其不能履行清偿义务或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条件成立时,质权人才有权收取质押的应收账款,并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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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债务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债务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受让人可以直接以应收账款债权人的身份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催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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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多重行权效力来讲,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的,质权人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行使质权。基于同一合同或收费权等产生的债权,不能按季低叮份或分割质押给多个债权人,只能全部质押给同一质权人,在后登记的质权人,只能按照登记的时间顺序,顺位获得清偿。但为了控制风险,应当仅接受应收账款全额质押,不能接受应收账款部分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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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同一应收账款进行多重转让,会使受让人在对该项应收账款行使权利时受到阻碍,从而造成权利冲突。根据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要求,应承认首先依法完成转让手续的受让人为实际受让人。具体而言,以首先通知债务人并已支付全额对价的受让人为实际受让人(时间以债务人收到通知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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