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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保护建筑设计知识产权

对于建筑设计师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世界各国的通行办法是给予著作权保护。著作权的概念对于不论是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不陌生,因为在设计合同中经常有关于设计成果著作权的约定,通常是“设计成果的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或是“设计成果在建设方支付清设计费后归建设方享有。”著作权究竟应该归何方享有?著作权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一些建设方在设计方案招标中明确要求设计方提交的竞标方案“投标方提交的设计方案的著作权归招标方享有”是否合理?因为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可能属于建设方,也可能属于设计方,因此不论是建设方还是设计方都面临着并且应该重视建筑设计的著作权保护问题。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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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四款明确将建筑作品与美术作品一起列入其保护范围,同时该条第七款规定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即建筑物、设计图、建筑模型均可受到我国著作权的保护。   但并不是所有的建筑作品都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为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必须具有审美意义。即作为著作权法客体的建筑设计至少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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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创性。独创性是指由作者(可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不同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但建筑作品不同于小说、诗歌、绘画等文学艺术创作,因其必须是从功能上要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实际需求、并且受到技术、规划、周围环境、地质结构等条件的制约,因此它的创造性要求应是较低的,作为建筑作品,它的独创性更多的应该反映在它是独立创作完成的(当然这并不排除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对已有建筑的借鉴),当该独立创作并没有与已有作品接触后且与该已有作品实质相似,即应认定为具有独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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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复制性。可复制性,指著作权只保护作者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一种知识产品,具有非物质性的特点,必定要通过一定的客观形式(如书、画、图等)表现出来。建筑设计实质也是一种对设计条件、设计要素等信息的组合、安排,这些组合与安排必须要通过设计图纸、建筑模型或建筑物本身作为载体表现出来,这些载体是可以复制的,仅仅在一个设计师头脑中的未通过任何方式表达出来的设计思想是无法复制的,这样即使是再好的设计理念也不能够成为著作权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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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审美意义。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建筑作品定义为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这就要求该建筑作品是具有艺术美感的,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建筑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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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内容是指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与其他任何人基于作品的创作、传播和使用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其实质是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一)关于建筑作品的著作人身权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在建筑领域,建筑物的所有人与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情况下都是分离的(通常情况均是设计方为著作权人),如果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是设计方,当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维修、改建、扩建时是否就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呢?从公平的原则来看,建筑作品不同于文学、艺术作品,它的最重要的价值是实现它的实用价值,人们在对建筑物的使用过程中对建筑物进行维修、改建、扩建,是建筑物所有人对其建筑物所有权的合理行使,只要这种变动没有对建筑物构成根本性的设计改变,就不应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关于建筑设计作品的著作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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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十二项权利。   对于建筑作品来说主要涉及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其中,复制是最能实现建筑设计作品价值的使用方式。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这其中并没有列明从平面到立体形式的复制。实际上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平面的复制,可以是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也可以是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亦可以是从立体到立体的复制。而作为建筑设计作品来讲,它最主要的复制方式也是最能实现其价值的使用方式是从设计图纸到立体建筑物的实现过程,即一种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   应当注意的是著作权是有期限的。建筑设计作品尤其是大型工程的设计一般均是由一定的设计单位组织完成,其设计著作权一般均由设计单位享有,因此,其著作权保护期一般是在该建筑建成后五十年。在保护期届满后,该作品的著作权丧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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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设计合同中明确对著作权的约定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法律对建筑作品的规定还不很健全,有些规定过于宽泛,有些则缺乏实务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就尤为重要,因为合同在当事人中起到法律的作用。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筑设计合同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建筑(开发)商与设计单位作为建筑设计合同的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设计成果的著作权的归属,如双方没有约定,该成果的著作权属于受托方,即设计方。   这里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合同中对著作权的约定不能太笼统,仅仅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或归设计方享有是不够的,应对著作权的各项具体内容进行细致约定,如约定著作权归建设方享有时,设计方是否还享有著作人身权及展览权等著作财产权;如约定著作权归设计方享有,那么建设方是否享有修改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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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计合同签订前的设计成果如何保护   在合同谈判阶段,经常会出现建设方要求设计方边设计边商谈合同的情况,此种情况下,设计方一方面应要求建设方提出书面的阶段性设计要求,另一方面交付阶段性设计成果时一定要作书面交接(让建设方在设计成果交接单上签收)。   对于一些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骗取设计方案的个别客户可以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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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现纠纷及时解决,必要时提起诉讼   发现权利被侵害应及时提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要求,必要时提起诉讼。近年来,已有多例设计纠纷案例得到法院的判决,并且随着法制的日趋完善,对建筑作品的保护也将日益加强,不论是设计方还是建设方都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法律权利,一方面运用好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另一方面也充分尊重他方的合法权利,共同营造一个公平的建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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