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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由于至今未出台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各省市制定出台具体法律规定。故被征地农民到底能得到多少补偿安置才能保证合理公平,也主要看涉案项目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所制定的标准。而这除了法律文件的框架性指导外,更要着重审查有关拆迁行为的合理性,才能从根本上和系统的保障被拆迁农民的拆迁补偿利益。
这是指拆迁方实施的一切有关拆迁工作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出于正当的动机,在客观上必须符合正当的目的。主观的正当动机是指考察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判断何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地拆迁人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所列具的具体情况和综合地方的拆迁政策。若涉案项目为了商品房开发,即不能组织拆迁房屋的。
在实际的拆迁中,很多被拆迁农民吃亏就在这“公共利益”上。拆迁方以“公共利益”之名肆意侵占被拆迁人合法财产在拆迁中常有发生。被拆迁农民衡量是否合理,首先得确定“公共利益”之关系。
这是说拆迁方在作出某个行政行为的时候,比如发布拆迁公告,制定拆迁协议等,必须要注意自身的权利与义务、被拆迁人的损失与利益以及拆迁方与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也就是说,要审查拆迁手段是否涉嫌暴力或者行为手段所得结果利益小于被拆迁人的人身或者物质损害,要审查拆迁补偿费是否过低或者补偿方式的是否合适等等。拆迁方的每一个行政行为都应该要衡量其平衡性。
“法不外乎人情”说的就是要审查行政行为的情理性。放在拆迁中,就是指拆迁方要作出一个行为的时候,首先要考虑此行为符是否合客观规律,是否在被拆迁人能承担的范围之内,不能要求被拆迁人承担其无法履行或违背情理的义务。 现实中的强拆、偷拆、停水停电等都违背了情理性,被拆迁人都可纳入合理性的审查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