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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劳动纠纷当事人?

劳动争议当事人仅指狭义的劳动争议仲裁中的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用人单位主要注意以下几种特殊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2、劳动者与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自然情况; 3、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企业合并或者被兼并的,因合并或者被兼并前的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争议,以合并或者兼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 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5、劳动者与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因用工关系产生争议,应当将该单位或出资人列为当事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还应当将被借用营业执照的一方列为当事人; 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 7、关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的仲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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