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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职工法律问题研究

案情回顾王某,女,农业户口,1952年1月出生,2009年开始在。在2015年2月21日早上7点左右,王某某在去往工作地点的集合点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其要求工伤赔偿案件争议:1、王某和保洁之间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2、王某是否构成工伤?法律分析1、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同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王某在2009已是57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所之间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也没有义务为王某缴保险等义务。2、王某是否构成工伤⑴王某是否有资格享受工伤待遇?通常工伤的构成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但是也有例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中,对于进城务工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中受伤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时,答复“用人单位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并且《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会议纪要(二)》第49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如何处理?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因无法享受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所以王某有资格享受工伤待遇。⑵工伤的认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根据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而王某是在去往工作地点的集合地点突发疾病死亡的符合上述的法律规定,所以王某构成工伤。综上所述超过退休年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因工作原因受伤的可以主张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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