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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挡案丢失如何起讼用人单位

职工档案丢失是由单位承担的
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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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档案的单位通常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人才交流机构;根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第(3)项的精神,还应包括丢失学生档案的学校;国家党政机关丢失人事档案的纠纷比较少见,如其丢失人事档案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责任系民事赔偿责任还是国家赔偿责任,有待研究,目前不宜比照民事案件受理;尽管最法院只就人事档案纠纷向最高院请示,但由于工人档案丢失纠纷和学生档案丢失纠纷,性质上皆属于身份类档案纠纷,故不宜厚此薄彼,对于后两种纠纷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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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非身份类档案(如医疗档案)的丢失是否受理,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档案丢失的后果具有多样性,可能造成工资、福利、保险的损失,还有可能造成再就业的不便;由于档案丢失有可能造成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因此将档案丢失纠纷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受理,即与劳动争议案件竞合。因此,当事人可以选择档案丢失纠纷起诉,也可以选择按照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劳动争议案件申请仲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不少人认为,对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补办人事档案的诉讼请求属于单位内部行政行为范畴,且有些档案可能是永久遗失,无法补办,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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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补办档案的请求,属于《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的“采取补救措施”范畴,也可视为第134条规定的“恢复原状”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大多数当事人起诉的目的,主要是补办档案,其次才是赔偿损失。如果不受理补办档案诉讼请求,只受理赔偿请求,则不仅难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可能纵容侵权者的违法行为。审判实践中,档案如果能够补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至于补办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则属于单位内部行政管理范畴,人民法院不宜作实质审查;确实无法补办的,则属于履行不能,人民法院不应支持补办档案的诉讼请求,但可以判决加大赔偿数额,以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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