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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证据主要有什么

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即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又实行“谁决定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掌握管理的,公司应当提供;公司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一般情况下,公司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涉及开除、除名、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负有举证责任。实践中下列证据在劳动争议仲裁开庭时通常会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双方或一方提供,以便进行调查或进行质证:(1)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2)工资单或银行工资卡汇款凭证;(3)社会保险金解缴凭证;(4)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通知书或辞职信;(5)违纪处分通知书或处罚公告;(6)退工单、人事档案转移证明或社会保险金封存证明;(7)医院就诊证明和病假单;(8)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9)下岗或者转岗通知;(10)员工手册或者劳动纪律、规章制度;(11)考勤卡;(12)其他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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