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的借款利息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镇项税额中抵扣:(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因此,借款利息属于贷款服务,取得贷款利息进项凭证不能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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