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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评估程序

根据各矿业权市场主体在矿业权评估过程中主导地位的变化,可以将矿业权评估分解为三个阶段:  一、委托评估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导者是评估委托人和评估机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委托程序和内容。《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对评估委托人、评估机构和委托程序作了规定。  1. 委托评估人和评估委托人  委托评估人:一般为有权出资探明矿产地矿业权的权利人(矿业权出让管理机关和矿业权人)。此外的相关人委托评估矿业权是其自己的权利和选择,但后续程序有别于权利人。  评估委托人:必须具有国土资源部认定的矿业权评估资格的机构才能接受委托。  2. 委托程序的规定  委托、受托是通过双方鉴定的合同书(委托人的委托书)建立的服务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委托人有权自己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评估管理机关不予指定,其他人无权干涉。  委托人应向委托机构说明评估目的、委托评估对象、范围、权属情况、投资性质等  评估委托合同书明确委托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承诺事项、法律责任等。  二、评估阶段  (一) 准备工作  (1) 听取委托人对评估对象的详细情况介绍。  包括:评估对象的登记变动史和评估史,地质工作历史沿革,不同阶段的工作时间、工作单位、工作性质、勘察成果、投资性质和数额。  (2) 评估人员到现场勘察矿业权的情况。  (3) 调查收集当地矿产品的市场交易情况和价格。  (4) 拟定评估思路、技术路线,确定方法。  (5) 归纳、整理资料,核实数据和材料。  (二) 评定估算  (三) 定稿  三、评估结果确认或备案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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