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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办事处的清算与注销手续

澳门商法典对于办事处(分公司)的清算与注销手续没有特殊规定,故办事处(分公司)的的一般规定,仅是文件要求方面略有不同.
步骤/方法
1

除法律或章程所指之情况外,公司亦因下列情况解散: 总公司董事决议; 存续期届满; 中止业务逾三年; 连续逾十二个月不经营任何业务; 所营事业消灭; 公司所营事业嗣后为不法或不能,而在四十五日内仍未按修改所营事业之修改议决; 从营业资本额半数; 破产; 法院判决下令解散。 开始清算之效果。 法院以外之清算,自登记解散之日至登记清算结束之日,不得逾两年。 清算在该期间内仍未结束时,应由法院接管;清算人应在上款所指期间届满后八日内,声请法院继续清算。

3

通过最后帐目及分割 通过最后帐目后,经扣除仍未到期之清算负担及税务或登记性质之债务而剩余之资产,须按章承担。

4

嗣后之资产及负债 清算完消灭后,在清债务负连带责任。 分公司以当事人之身分消灭后仍继续进行,解代表人之参与诉讼;有关之诉讼程序不中止,代表人有关资格。

5

送澳门商业及动产登记局的资料 申请书; 的董事会议纪录; 清算完整报告 最后帐目;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M1 M3/M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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