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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对于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不能把审判工作独立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法治理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 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二是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人人都要自觉把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坚持职权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执法为民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权为民所用。必须坚持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治国的基本方略,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后加以确立的。新中国成立以后,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方面,曾经有过深刻的教训。上世纪五十年代中后期,受传统文化中“人治”思想的影响,法律虚无主义盛行。“文化大革命”中,本身还很不健全的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法律荡然无存,全社会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国民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基本人权遭到践踏,冤假错案不计其数。“文革”结束以后,邓小平同志在反思我们过去所犯的错误、所走的弯路时指出,这些“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文化大革命”中法制被严重破坏、无法无天的惨痛教训,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法制建设,至今,已经取得了为世人公认的巨大进步,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1996年,江泽民同志就依法治国发表了重要讲话。1997年,根据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现状与基本国情,“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以建设法治国家为目标,标志着我们党彻底抛弃了“人治”的执政理念,实现了执政治国理念的深刻转变。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近年来,我国的立法日益完善,执法逐步规范,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立法、自觉守法的意识明显提高。实现依法治国,要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容,其中突出的一点是强调法律制度具有极大的权威。依法治国要求依据法律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而不是依个人的旨意对国家和社会进行管理;要求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而不是行政指示、领导人讲话等等;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都要受法律的制约,包括对各种公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任何人、任何组织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从当前执法的现状看,在理解依法治国具有丰富的内涵后,应当有针对性地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等内容。如果政法队伍确立了这些理念,就能够担负起自身的使命,为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与公正高效的法制环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宪法体现的民主精神。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先意味着我国公民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不管收入、财产情况如何,不管性别、职业、民族、信仰有何不同,都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另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有一层含义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违法者能否受到追究,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权威的重要尺度。    要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现在,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有了极大的进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原则。虽然有了这种进步,但是,我们的法治水平还是不高的,法律的权威地位至今尚没有确立,而且,人治的思想仍有市场,人治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确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是实现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条件。我国的法律,是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也体现了党的主张。法律产生于社会现实需要,经过民主的立法过程,一般说来,反映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因此,整个社会和全体公民都应当树立尊崇法律的意识,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将法律作为指导和规范自身社会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要依法治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严格依法办事也是实现法治的基本条件。实现依法治国,要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有必要强调提高政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职业精神。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阶段,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在用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时,执法人员应当对社会矛盾有准确的把握,并且应当对法律有深刻的理解。社会矛盾不是单靠政治热情就可以化解的。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抓好廉政建设,进一步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国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为了真正实现依法治国,进而建立起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必要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政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受各方监督的自觉性。随着民主政治建设的推进,法定的对政法部门的监督已经逐步落实,包括行风监督在内的各种社会监督也在加强。历史证明,没有监督就没有法治。法治国家应当建有完备的监督机制,并让其有效运作。根据法治的要求,对政法部门的活动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严格依法办事,有无违法、失职、犯罪等行为等,都应当有监督。实践中,把行使权力以及执法等活动置于各方面的监督之下,把监督视作推动和改进工作的动力,使自己的工作更贴近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宏伟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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